应对非正常投诉有“五靠”
发布日期:2012-05-06

  企业应怎样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投诉?日前,“非正常投诉援助中心”特邀专家、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咨询服务部主任王寿魁对记者谈了他的看法。

  所谓非正常投诉,就是投诉者采用非正常手段和方法,并往往通过非正常渠道,向组织提出高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惯例规定及双方约定,使组织难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的要求,其结果往往对组织产生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的投诉。

  对一家企业而言,品牌信誉是其生命线。一个品牌往往需要几代人、几十年的艰苦创业才可形成。市场经济建立初期,部分消费者投诉索赔期望值过高,甚至个别道德缺失的投诉者,利用企业的疏忽,或故意制造产品质量缺失,向企业恶意索赔。一些人在企业不肯就范时,就借助各种手段甚至舆论对企业及品牌信誉制造伤害。

  企业必须针对有可能产生非正常投诉的各种内部隐患,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从源头抓起,消除各种消极因素。如有针对性地抓重点质量问题,持续改进服务,防微杜渐,实行先期负责制,诚信经营,学法、知法、守法、用好法,利用标准应对投诉等。与此同时,还应借助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依据法律法规并借助“听证”、“复议”、“复检”、“申诉”、“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权。

  在处理非正常投诉时,除遵循处理投诉一般性原则外,还应注重下列原则:快速果断;查找依据,确定维权方式;确定处理方案和处理程序;大事化小;冷处理;及时收集证据;坚持走群众路线,避免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失控;适时开展危机公关;节约处理投诉成本和资源等。

  由于非正常投诉的特殊性,企业需要针对非正常投诉的非正常心理、非正常手段和方法、非正常渠道、非正常要求,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采取有别于一般投诉的特殊应对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对重大原则问题决不私了;不该赔的决不赔;坚持索要合法证据;坚持对证据进行权威检测和鉴定;巧妙运用证据;加大宣传维权成果的力度;向恶意投诉者索赔;用科学手段处理投诉等等。特别是,行政调解是处理非正常投诉首选之举。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靠法律,这是基础;二靠企业自身,这是根本;三靠消费者,这是市场;四靠政府,这是保障;五靠社会舆论,这是导向。这“五靠”,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致胜法宝,是企业妥善处理非正常投诉的法则。关键是内因,即企业自己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和消费者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漠视企业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保护无异于空谈。重视消费者保护不等于不保护企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决不意味着慢待消费者。

  在消费者维权活动中,矫枉过正是一种危险的倾向,用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貌似公正,实则同样会导致不公平。在对待投诉这个企业常遇到的问题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固然重要,但决不能以此为由而忽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完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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