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航空运邮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14

颁布单位:邮电部/中国民航局 颁布时间:911214
【分类号】 2280019109
【标题】 航空运邮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邮电部/中国民航局
【颁布日期】 911214
【实施日期】 9112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邮政类
【文号】
【名称】 航空运邮规定
【题注】

一、总则

(一)本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和邮电部有关规定, 结合邮件运输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它是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方) 和各地邮电企业(以下简称邮方)在邮件运输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定,航邮双方必 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航邮双方应坚持“用户至上、信誉第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搞好邮件运输工作。

(三)为适应邮件运输具有全程全网、紧密衔接、时限要求较高的特点,航方 根据邮政通信需要,优先提供有效的航班和吨位,邮件在发运顺序上特快专递优先 于鲜活、急件货物;普通邮件优先于普通货物。

(四)邮政、民航各级管理和生产部门要切实重视邮件运输工作。各管理部门 要指定专人管理邮件运输的各项事宜,各生产部门应设置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人负 责管理和处理邮件。有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由双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坚 决杜绝邮件失控和无人看管,防止人为的延误和损毁。

(五)中国民用航空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均应接受所在地邮政(电)局交运 的国际、国内邮件。
邮件包括:

1、信件、印刷品、汇款通知、报刊等。

2、每件不超过15千克的邮件包裹。

3、国际邮件(函件及包件重量按国际万国邮政公约 的有关规定办理)。
邮件根据时限要求不同可分为:特快专递、邮政快件、函件、包裹等。</P><P>二、邮件运输的航班、班期和吨位的确定

(六)航方班期调整,应提早向邮方提供新的班期时刻表。邮方根据班期时刻 表、邮件时限要求和正常情况下邮件量情况,提前30天与当地航方洽定国内运邮 飞机的航班、班期和吨位。承运国际邮件的航班、班期和吨位,由邮方根据航方提 供的航班班期情况统一安排发运计划后并尽快通知航方。

(七)在邮方邮件运量大、流量流向相对稳定并在航方运力紧张的航线实行固 定吨位运邮。其运邮的航班、班期和吨位,由当地航邮双方通过协商洽定。固定吨 位数量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每次班期调整时,航邮双方原则上均应根据各自运 力、运量增减情况,重新洽定固定吨位数量。在邮方邮件流量流向不稳定且航方运 力不紧张的航线不实行固定吨位运邮。邮方根据当地正常情况下邮件量,事先通知 航方预留吨位,确定的预留吨位航方原则上应予保证,如航方因运力紧张,不能按 预留吨位承运时,邮方提出处理办法,航方协助清运。

(八)航邮双方一经确定好运邮航班、班期和固定吨位,航方应严格按照邮方 指定的航班、班期和固定吨位发运邮件,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天气等其他客观原因 ,无法按邮方指定的航班发运时,航方应尽早通知邮方,并尽快协商临时变更邮件 发运计划并签具记录。因联运或其他原因邮件量骤增而超过固定吨位或预留吨位时 ,邮方应提前二小时(国际邮件四小时)通知航方,双方洽商增加吨位。若因邮件 量下降,邮方亦应提前二小时(国际邮件四小时)通知航方。航方因故无法按固定 吨位或预留吨位数量发运时,按先特快专递后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函件、包裹等 )的次序发运。</P><P>三、交运邮件的规格和路单

(九)交运的邮件应一律用完好的邮袋封装,不得散件交运。对运往同一通航 地点的同类小型邮件袋,为计费和双方交接方便应按特快专递和普通邮件二大类实 行汇封总袋交运。汇封总袋每袋不超过30千克。邮袋袋牌字迹要清楚易认,绳扣 要捆扎紧,铅志完好,袋身无破裂、水湿、油污及拆动痕迹。

(十)邮件袋牌除按规定填写寄达局名外还应标明寄达航空通运局名。

(十一)为保障航方飞行安全,邮方必须对收寄邮件进行严格检查。邮方不得 收寄属于国家、航方禁运、限运的物品或危险品。各类邮件在装机前,由航方实施 安全技术检查,邮方支付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民航局、邮电部协商确定。航方规 定禁运物品及危险品的品名表,如有修改或补充,应由中国民航局通告邮电部,由 邮电部转告各地邮政部门。航方对邮方交运的邮件认为与有关规定要求不符或有疑 问时,邮方应予积极配合处理,必要时航方可请邮方开袋检验。由此引起迟运航方 不负责。

(十二)邮方交运邮件,应分别按接收航空通运局填制“寄收航空邮件总路单 ”。交运航空运输的邮件总路单,应按以下规定填制:

1、交运直达航线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飞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一式五份 ,一份交航站,一份由航站签退,其余三份随邮件分别交承运人、接收局航方和邮 方。

2、交运非直达航线(即联运)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邮件到达终端班机卸交 局分别填制总路单,总路单份数根据当地航站要求填写,但交民航最多不超过六份 。
出口国际邮件交换站、互换局,对直接交给国际航线运送的国际邮件,应登列 AV7国际航空邮件总路单,此项路单所需份数,应根据寄达局、海关和航邮双方 交接等需要确定。

(十三)为便于邮政内部各环节处理邮件,发寄局邮方应将交航空运输的各类 邮件分路单,按寄达通航局封成专套,在总路单上登记并随总路单一起由航方交给 寄达局邮方。</P><P>四、邮件的交接

(十四)对进出港邮件,航邮双方按邮方指定的民航进出港班次逐班在机场交 接。凡接收后的邮件由接收方负责装卸作业。出港邮件,航邮双方应在预定班机起 飞前二小时内办理完交接手续;进港邮件,航邮双方应在班机到达后一个半小时内 办理完交接手续。

(十五)航邮双方要凭总路单所登邮件数目,按特快专递和普通邮件分别进行 交接。出港邮件,航方在接收时,若邮件总路单所登邮件数目和实物不符,邮方应 即查明原因并更改邮件总路单;进港邮件邮方在接收时,若邮件总路单所登邮件数 目和实物不符,航方应在交接单上签字并填写事故签证,交邮方处理后缮发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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