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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联合下文决定,从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已从事棉花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凡实际减少进口棉改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政策。
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是指出口纺织品中所含新疆棉及新疆棉加工增值的部分;“零税率”是指使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所含增值税在生产出口以后全额还给出口企业。